产品展示

致力于产品的良好用户体验、有效的网络营销效果而努力

特种车辆不是特定种类设备免现条款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3-12-11 21:02:00 来源:产品展示

  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仅起重司机方正清持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但挂钩工潘开同和已实际成为特种车辆操作人员的张中民没有操作证,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不负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广陵区法院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调查。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了国务院颁布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法规、部门规章,其中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俗称挂钩工)、指挥的人员以及起重机械司机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工作。起重车系非固定的起重机械,可以由具有操作证的司机从事司索工作,或指导他人从事司索工作。如果从事司索的人员没有操作证,也未在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指挥下工作,就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

  广陵区法院认可了上述调查结果,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志强吊装队投保的苏KS3077起重车系特种车辆,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仅司机方正清持有操作证,辅助工潘开同无操作证,且方正清非但没有指导无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司索工作,反而服从无操作证的人员的指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从事起重的司机、司索均应具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规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已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件,志强吊装队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广陵区法院判决驳回志强吊装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志强吊装队立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仅凭辅助工没有操作证而适用《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驾驶或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免责条款,是认定事实错误。

  扬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目的和对象是不一样的。《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针对的对象是被保险的特种车辆。而《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针对的对象是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安全的特定种类设备。

  因此,特种车辆不等于特种设备,《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操作人员与《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作业人员,其范围显然是不同的。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是针对该范围内的特种车辆而言的,如起重车辆的驾驶员或电视转播车辆中的操作人员。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的作业人员是针对该范围的特定种类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法院认为,本案中,志强吊装队的经办人刘勇虽然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签字,称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但作为某保险公司应该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操作人员的范围作出特别的解释或作出书面记录,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杏彩彩票官网app下载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微信咨询
杏彩彩票注册官网
返回顶部